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粤0115执1048号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5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因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99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拨了其中存款2,496.22元,在收取执行费875.76元后,本院将剩余款项1,620.4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汽车的档案,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本院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据创想公社管理处反馈,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搬走,不知具体下落。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1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