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8770号
原告: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甘园路51、52号东区B2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6094642Y。
法定代表人:王淑云。
被告:广东合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顺诚南路6号一层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AN1529。
法定代表人:周彦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堂,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9.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