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9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甘园路51号、52号东区B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淑云。
关于***与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3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货款460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6执19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李敏周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淳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