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9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伍仙桥29号23栋233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