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330号
原告:广州市东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邹克勤。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东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计238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东厨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孙慧
人民陪审员朱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