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9299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冯大伟
审 判 员
卢晓芳
审 判 员 全敏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