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唐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唐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4民初816号

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东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爱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