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4民初816号
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东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合水鼎城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爱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