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财保153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申请人:高密市远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679号**东方花园2幢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59782439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申请人:高密市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679号**东方花园2幢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DFREQ18。
法定代表人:常娥,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