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550号
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庆丰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A20U66。
法定代表人:张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久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卫城润景**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0906584627。
法定代表人:周斌。
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久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