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037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
法定代表人:张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女,系。
被告:山东省久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大旺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周斌。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久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