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892号
原告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68栋二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5DH4BW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M07N1DF7K。
法定代表人范海根。
原告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962,00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未付合同款962,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64,38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1月6日),被告所欠原告的违约金一直计算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清偿全部合同款及违约金之日止;3、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3,24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以欠付货款96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962,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6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梦(兼)
书记员*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