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21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南公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187899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纪维,浙江浙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4BW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续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续航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未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未超出诉求进行判决,更未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具体答辩意见详见调查询问笔录。
***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续航公司支付未付合同款579500元;2.续航公司支付违约金173850元;3.***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28710元由续航公司承担;4.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由续航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续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579500元;二、续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数额57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续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20元、保全费4430.30元,合计16050.3元,由***公司负担4075.3元、续航公司负担11975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律师费。
关于货款问题。双方确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579500元的事实。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拒绝售后给其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应在本案货款中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该主张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并非是直接否定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鉴于上诉人未在一审中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于法不悖。上诉人另主张双方在私下协商时,其已告知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在货款中予以扣除,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双方已就售后维修损失在货款中进行抵扣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根据双方均确认的货款金额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货款579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上诉人主张一审超越诉请内容,主动判决上诉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在《货款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上诉人如未依约清偿货款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一审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按未付款的30%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但鉴于上诉人确实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有权主张上诉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被上诉人有关违约金的请求实质上是主张上诉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自拖欠货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并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双方在《货款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律师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上诉人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