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68栋二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4BW37。

法定代表人李泽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南公河路1号5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187899X0。

法定代表人葛尧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9813.2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13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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