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1461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68栋二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4BW37。

法定代表人李泽庆。

委托代理人聂春梅,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小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MA07N1DF7K。

法定代表人范海根。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96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96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