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南公河路1号5幢2楼。
法定代表人:葛尧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68栋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李泽庆。
上诉人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24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本案争议向甲方(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货款还款协议书》约定本案争议向甲方(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货款还款协议书》签订在后,视为双方对《产品购销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的约定已作出变更。《货款还款协议书》中的甲方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依照《货款还款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