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7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6038号五洲新天地4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7UU61。
法定代表人:林泽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68栋二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4BW37。
法定代表人:李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圳娜,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6038号五洲新天地4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97115。
法定代表人:林玩童。
上诉人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6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43元,减半收取1064.2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联合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