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启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600号 原告: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68栋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长江启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出版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启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梦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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