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2民初658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中惠街166号5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9716664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