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2民初658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中惠街166号5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9716664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协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