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财保502号
原告:重庆金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符林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破产管理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重庆金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渝0107执保6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院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被告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请求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 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溢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