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05民辖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7,99,101号时代天骄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0264J。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84953160G。法定代表人:符林虎,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金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840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上诉人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