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福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789号
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峰寺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N3XD7N。
法定代表人:郑邦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2460W。
法定代表人:唐勇。
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