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861号
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峰寺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N3XD7N。
法定代表人:郑邦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2460W。
法定代表人:唐勇。
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准许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道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