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946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N4CW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