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皓盛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重庆皓盛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皓盛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林东路58号1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1763084N。
法定代表人:李奎,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2645086N。
法定代表人杨光豹。
本院在执行重庆皓盛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也无社会保险,被执行人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除此外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四川向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义务为案款282032.3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债务履行利息、维权费6000元和律师费12000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421元及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进行失信人惩戒并限制其法人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