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先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先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赞,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方,住所地不在重庆市,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项目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