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04执2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渝州路113号渝州花园三区3单元7-4,组织机构代码74532847-3。
法定代表人:项锦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车辆管理所、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184013.2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渡法民初字第03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印志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