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195号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港泰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1-2。
法定代表人:温远惠。
被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渝州路113号渝州花园三区3单元7-4。
法定代表人:项锦秀。
被告: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1栋1单元2楼208-1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禄。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