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930号
 
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众涌村众富路12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58440844。
法定代表人:蒋中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渝州路113号渝州花园三区3单元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28473E。
法定代表人:项锦秀,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瑞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8元,由原告佛山市双源有机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游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林  子
 书  记  员      陶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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