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宇,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告:***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西延长线智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一清。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诉被告**、***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海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佳怡
书记员曾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