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初2914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絮,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壶山下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夏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今笑,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一都,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以需补充案件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70元,合计35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葛一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朱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