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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初2914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絮,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壶山下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夏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今笑,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一都,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以需补充案件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70元,合计35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葛一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朱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