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丹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创业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5LN88。
法定代表人:梁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丹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水闸南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3364725D。
法定代表人:尹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丹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元,由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超
审判员 毛 彦
审判员 章玉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