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5395号
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创业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5LN88。
法定代表人:梁勇军,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华、吴哲婷,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域世家5幢物业用房一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M69X9。
法定代表人:张志灵,执行董事。
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书面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敏红
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金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