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正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4252号 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创业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正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凤凰西路518号***13号楼20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正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