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韬、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91民初2950号 原告:**韬,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杨木碶路666号和美城广场6号楼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74678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铱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韬与被告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韬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韬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韬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