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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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91民初2950号
原告:**韬,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杨木碶路666号和美城广场6号楼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74678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铱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韬与被告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韬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韬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韬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