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3民初50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荷塘社区***11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望江北路579号江北企业培育中心一期办公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欧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反诉原告源通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予反诉原告源通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冻结反诉被告正欧公司名下的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源通公司支付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月1日为89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球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地址为东阳***篮球场,含税单价200元,工程量约600平方米,工程款完工后需一次性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原告按要求于2021年7月底已完成建设,2021年9月1日双方结算工程量为116000元,按被告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116000元,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70000元,余款46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源通公司答辩称:原告施工的篮球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因此导致未通过验收。而合同约定,完工需以验收合格为标准,因此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 反诉原告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对其所完成的茜畴篮球场地坪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立即进行修理、重做,直至达到质量要求通过验收为止或赔偿反诉人因修理地坪质量问题支出的所有费用;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期延误违约金41968元(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通过验收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6月19日为41968元);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东阳江镇美丽城镇建设项目茜畴篮球场配套工程工期延误损失2681.08元;4.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东阳江镇美丽城镇建设项目工期延误损失268496.1元;5.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球场施工合同》,由被反诉人承揽东阳***篮球场硅PU界面施工,双方约定于7月底前完成施工。后被反诉人于8月中旬完成施工,双方于2021年9月1日对被反诉人所完成工程量进行测算。后反诉人项目部于2021年9月4日去现场巡查时发现该地坪硅PU界面大面积起皮掉落。此后经反诉人多次催促整修,被反诉人至今仍未解决该地坪质量问题。因该地坪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无法通过业主验收,已严重影响反诉人所承接东阳江镇美丽城镇建设项目的整体验收工作。根据上述情况,诉至本院。 反诉被告正欧公司答辩称:正欧公司已按合同完成了球场施工,村民已实际使用该球场,请求法院驳回反诉请求,支持本诉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9日,源通公司就东阳江镇美丽城镇建设项目-茜畴篮球场配套工程施工与东阳市东阳江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茜畴篮球场配套工程范围为篮球场面层铺装、排水沟、花坛绿化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5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签约合同价为268108元。 2021年6月22日,源通公司(定作方)就茜畴篮球场与正欧公司(承揽方)签订《球场施工合同》一份。总价大约122000元,结算时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和数量进行核算;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揽人提供9个点的专票;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发出验收通知单,定作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在三天内进行验收,并在承揽方提供的完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无故拖延或未经验收而提前投入使用者,视同验收合格;保修期12个月;承揽方交付的地坪如出现质量问题,定作方不同意利用的,有大面积起层、起鼓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应由承揽方负责修整,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承揽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部分价格0.5‰偿付定作方违约金;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0.5‰偿付承揽方违约金;施工质保期两年。2021年9月13日,因茜畴篮球场施工存在问题,源通公司收到监理通知单一份。2022年1月11日,又因球场施工整改后存在局部起皮、脱落现象,不能满足验收条件,源通公司再次收到监理通知单。期间源通公司多次微信告知正欧公司整改,最后一次通知整改时间为2022年7月30日。正欧公司陈述最后一次整改为2022年8月,但记不清具体时间。2022年9月19日,源通公司微信发给正欧公司有小面积脱皮,此时篮球场颜色已由蓝色变为绿色。现篮球场已投入使用。 庭审中,正欧公司与源通公司一致确认,双方约定工期为30日,正欧公司于2021年6月底进场施工,于2021年7月底基本完成。正欧公司已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000元,并交付给被告。源通公司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16000元,且已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70000元。 另查明,正欧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 以上事实有正欧公司提交的球场施工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源通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改通知单、球场施工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源通公司承***篮球场配套工程后,将其中的篮球场分包给有资质的正欧公司,其与正欧公司签订的《球场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正欧公司与源通公司对工程总价116000元、源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000元,尚欠工程款46000元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虽合同中并未对开工、完工及总工期做明确约定,但双方于庭审中陈述工期为30日,2021年7月底要求验收合格。源通公司及监理单位经查验篮球场存在大面积起皮脱落等相关质量问题,并与正欧公司就修复球场问题进行了沟通,正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篮球场,客观上已构成逾期。但源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在2022年8月正欧公司对球场全部重做后其进行了积极验收,而是在2022年9月19日又以小面积脱皮要求原告整改,考虑到球场已经投入使用且小面积起皮脱落等应属保修范围,本院酌定2022年9月19日为验收合格日。被告源通公司答辩付款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采信。源通公司应支付给正欧公司工程款4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算至2023年1月1日为1922元)。 源通公司要求正欧公司按《球场施工合同》赔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但合同中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赔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9月18日为19952元。对于其余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算至2023年1月1日为1922元)。 二、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19952元。 三、驳回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88元,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9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合计5119元,由浙江正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284元,浙江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