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413号
申请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治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817221。
法定代表人:范晓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兵,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勤,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珺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5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楠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兵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楠珺公司自2015年2月起停止正常经营,同年4月起陆续被不同债权人起诉,共计13起,涉及债务本金1759456.16元。现申请人楠珺公司已遣散员工,仅剩法定代表人在岗。申请人楠珺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所有诉讼案件中均已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共有11件终本案件。
另查明,被申请人楠珺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登记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治平巷15号。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批发和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楠珺公司现有股东一人,即法定代表人范晓飞,持有100%股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和债务情况表,申请人楠珺公司现有资产共计504728.77元,负债总计1891929.11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74.8%,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楠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债务,应视为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其举示的证据亦可以证明楠珺资不抵债。因此,楠珺公司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何 玉
审 判 员 周 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波
书 记 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