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楠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7947号
原告: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明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华,北京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照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周楠珺,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照强、周楠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思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法官助理 魏祥胜
书 记 员 辛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