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3执11407号
申请执行人:曾科,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治平巷15号,注册号500103000078002。
法定代表人***
曾科申请执行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3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科偿还欠款71078.7元及相应的其他费用。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科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11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龚箭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麒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