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710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治平巷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治平巷15号,因此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注册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治平巷15号,公司办公地点在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88号庆业九寨印象,被告注册地、办公地点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南岸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现原告也同意将此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