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3执6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8172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2017)渝05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庆
审判员*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