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鑫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751号
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璧山区鑫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鑫辉租赁站)以被申请人重庆市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北湖公司登记于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二、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全市区县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据此,本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鑫辉租赁站系北湖公司债权人,履行期限届满后北湖公司未履行义务,该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依法确认,鑫辉租赁站可以对北湖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北湖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鑫辉租赁站的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鑫辉租赁站申请对北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北湖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注册登记,登记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5657万元,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龙盛街13号,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项目承接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在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5年11月3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壁法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鑫辉租赁站与北湖公司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并由北湖公司给付鑫辉租赁站租金、违约金等共计261940.29元,。 期限届满后,北湖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鑫辉租赁站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6月24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20执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受理璧山区鑫辉建筑设备租赁站对重庆市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上官俊峰 审 判 员 谭 学 兰
法官助理 王 慧 杰 书 记 员 黎 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