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成象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168394784),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6-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黎平诉被告宁波市成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景赞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