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3民终1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栋)****。
法定代表人:余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1年4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得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四川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8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100000元系其借与***,**飞未在2018年8月8日形成的《关于材料商白玛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且**飞未参加本案诉讼,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不能准确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8民初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海
审判员*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