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0)川1303民初2417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

区小龙镇斯家坡村4组(二桥还房旁场地)

经营者:舒红梅,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

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

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栋)5层55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家平。

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与陛路二段11号2幢2单元1603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

月1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于2020年9

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展

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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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

审判员  田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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