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0)川1303民初2417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
区小龙镇斯家坡村4组(二桥还房旁场地)
经营者:舒红梅,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
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
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栋)5层55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家平。
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与陛路二段11号2幢2单元1603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
月1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于2020年9
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展
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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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
审判员 田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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