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30号之三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斯家坡村**(二桥还房旁场地)。
经营者:舒红梅,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栋)****。
法定代表人:余家平。
被告:***,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李碧体,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碧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郑淑珍
审判员 田晓勇
审判员 顾永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