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30号之三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斯家坡村**(二桥还房旁场地)。

经营者:舒红梅,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栋)****。

法定代表人:余家平。

被告:***,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李碧体,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碧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郑淑珍

审判员  田晓勇

审判员  顾永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