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2057-1号
申请人: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获嘉县冯庄镇段庄。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支家沟村华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兆志,任总经理。
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诉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法予以查封。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贵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牛帆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