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2057-3号
申请人: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获嘉县冯庄镇段庄。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支家沟村华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兆志,任总经理。
申请人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诉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豫0724民初2057-1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作出(2022)豫0724民初2057-2号民事裁定书,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贵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帆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