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2057-2号
原告: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获嘉县冯庄镇段庄。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支家沟村华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兆志,任总经理。
原告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诉被告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5日诉至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神通防火阻燃材料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潘贵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帆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