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博野县三联粘合剂厂、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7民初714号
原告:博野县三联粘合剂厂,住所地博野县邓庄村。
投资人:邓志欣,系该厂厂长。
被告: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天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支家沟村华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兆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博野县三联粘合剂厂与被告陕西恒伟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博野县三联粘合剂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野县三联粘合剂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