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2331民初1584号
原告:刘德荣,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生,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
原告:***,男,汉族,1940年3月21日生,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盐津县。
原告:**会,女,汉族,1947年9月9日生,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盐津县。
原告:刘某,女,汉族,1999年10月16日生,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盐津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雄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大开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金庭小区L(13)幢*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博,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柠,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荣、***、严亮会、刘某与被告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玉溪市新平县,而本案所列被告中无一人住所地为禄丰县,依法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而本案所列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禄丰县,依法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